電證合一還是分離?不同綠能佔比下兩種政策的影響

能源萬象

電證合一還是分離?不同綠能佔比下兩種政策的影響


文/Tony Yen (媽盟特約撰述)​

目前台灣的綠電交易,多數情況下再生能源的使用憑證必須和綠電一起進行交易,也就是所謂的「電證合一」;因此,只有用戶實際用電、且綠能電廠有在發電的時段底下,用戶才真正買得到綠電並取得再生能源的使用憑證。

隨著台灣綠電交易日益活絡,一直有呼聲希望上述的政策鬆綁,允許再生能源的發電和使用憑證分開販售,亦即「電證分離」。電證分離和電證合一相比,究竟有哪些優勢?兩種制度各適合哪種情況?

支持「電證分離」最有力的論述是因為與電證合一相比,這樣子的制度能擴大再生能源發售電業可以接觸的客群。

在綠電市場中,再生能源使用憑證的均衡價格,是一般電力交易和能源轉型政策交互作用的結果。舉例來說,假設沒有再生能源支持政策下,參與一般電力市場的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最高會是該市場的均衡價格(記為P_0),此時綠能在電力系統的佔比記為r_0。假設基於政府定下的綠電義務或企業自己的RE100承諾,使社會整體實際對綠能佔比的需求為r_0 + Δr,此時額外的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勢必比一般電力市場的均衡價格要高(記為P_0 + ΔP),則再生能源使用憑證的均衡價格即為ΔP。

在台灣,由於尚不存在電力市場、且躉購費率和再生能源憑證兩種機制並行,故ΔP即為躉購費率減去台電售電價格的價差。不管如何,學理上此ΔP應該要能反映再生能源的公共效益(參見https://bit.ly/36vv7fN)。

由前述的說明可知,電證分離後,再生能源發售電業者販售電力的價格,應該要和一般電力市場的價格無異。這時,再生能源發售電業者便可以用具有競爭力的價格,將沒有憑證的綠電販售給沒有憑證需求的一般小用戶;另一方面,有憑證需求但用電特性和再生能源沒有良好搭配的用戶,則可以單獨買入憑證以滿足其綠電需求。由是,再生能源發售電業者可接觸的客群,能因此擴充。這樣的制度,能夠在初期較迅速推廣再生能源的發展,加速能源轉型。

但是,電證合一也不是毫無優點;電證合一制度下,用戶和售電業如果要達成很高比例的綠電使用比例,勢必調整用電特性,以綠能發電潛能做需量管理、或者設置足夠的儲能裝置。這樣的制度下,用戶在再生能源發電當下直接使用綠電的情況會更頻繁。

我們如果要知道甚麼情況下較適合導入電證合一,其實就是在尋找能源轉型進程中,需量反應和儲能大規模普及的時機。需量反應、儲能等彈性選項做殘載平衡,實質上是以殘載低谷時的發電,取代殘載尖峰時的發電;在能源轉型初期,這意思就是以邊際成本較低的傳統電廠發電取代邊際成本較高的傳統電廠的發電。這樣的削峰填谷在經濟面向上價差有限、環境面上也不一定全然正面(在台灣可能就會以燃煤發電取代燃氣),因此初期能推展的規模有限,比如需量反應一開始多是以製程彈性、規模較大的重工業為主。


(這段文字的意思不是台灣不應該在目前發展需量反應或儲能,而是提醒我們必須認知到它們當前最核心的角色:小部分地取代傳統電廠的彈性調度容量、以及部份輔助服務。)

但當電力系統頻繁出現接近負殘載時,情況便大不相同;此時需量反應和儲能等於是以原本過量的綠能取代其他時刻的傳統電廠。這時,這樣的削峰填谷在經濟上價差更大、環境面上也全然有利(因為負殘載發生時沒有用完的綠電也勢必浪費掉)。經濟誘因增強後,需量反應和儲能可以觸及的客群將有爆炸性成長,過去被認為無法碰觸的中小用戶、高科技電子業等等負載較不彈性的需求,可能都能成為需量反應的資源。而系統中存在更多彈性選項時,就會讓再生能源的削減率降低、經濟價值提升,進一步加速再生能源的發展,理想上形成一正向循環。

因此,當負殘載開始頻繁發生,便是較適合導入電證合一的時機(或者電證仍分離,但直接使用綠電的憑證開始給予額外獎勵)。在台灣,這大約會是2030年(參見https://bit.ly/3pMW3PO);巧合的是,這也是GOOGLE宣稱其直接用電需求要100%由低碳電力供應的時限。當然,考慮到提升用戶直接使用綠電對加速能源轉型具有的正面效益(並且和前述客群減縮、煤氣相爭等潛在負面影響權衡後),電證合一(或混合制)學理上合適的導入時機可能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