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前奏曲》徵收碳費無助於減緩氣候變遷 SEPTEMBER 25, 2024 氣候變遷 關鍵字 : 氣候變遷、碳權、減碳、淨零、碳權、氣候變遷、減碳、淨零、溫室氣體、歐盟 ※封面圖片:環境部新聞發布會(圖片來源) 革命前奏曲》徵收碳費無助於減緩氣候變遷 文:徐光蓉教授/媽盟常務理事 9月初,雲林縣北港武德宮為響應淨零碳排,已花費500萬元購買包括巴西亞馬遜森林保育計畫、東南亞地區潔淨能源及水源保護計畫、國際藍碳等國際碳權,與估算每年約3150公噸的碳排放量相比,購入足夠抵銷廟方3年以上排放量的碳權,價格約為每公噸新台幣500元,武德宮成為全球首座碳中和的廟宇。 看來氣候變遷與碳交易已經深入台灣民間,連廟宇都不落人後!稍稍令人擔憂的是,近年國際認證碳權頻頻傳出各種弊端,廟方購入的碳權是否受到波及。 規劃近10年的以總量管制的排放權交易制度被擱置一旁 8月底,環境部公告《碳費收費辦法》,目的是藉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不過,《碳費收費辦法》為了減輕應減量業者的負擔,容許減量打折及抵減;對於無法達到要求的減量目標者,除了補繳碳費外,沒有任何罰則,讓所設的規範形同具文;台灣的碳費徵收其實只是為了應付歐盟即將上路的邊境碳稅制度(CBAM)而設置,與能否達成台灣中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無關。 2015年中,全球已預期巴黎協議即將成形,馬政府於該年七月通過《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辦法》,明定以總量管制 - 排放權交易制度做為控制溫室效應氣體總排放量之政策工具,以2050年排放量減至2005年排放量的一半為目標。9年過去,一直都沒有預備實施總量管制的跡象,2021年的溫室效應氣體總排放量較基準年2005年排放量,不減反略增。 2021年地球日,蔡前總統宣示台灣「2050淨零碳排」目標。2023年2月《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辦法》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碳排」目標入法,另外增添「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條文,建立課徵碳費的法源依據;而研究規劃了近十年的總量管制-排放權交易制度則被擱置一旁。 因應2026年CBAM上路,台灣才要開始面對減碳責任 控制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經濟誘因工具分總量管制-排放權交易與課徵碳費兩種。前者先設定可排放總量,受規範者依能力、需求相互交易碳排放額度,總量不因景氣盛衰、國際局勢或碳交易價格改變;一旦設定減量目標,只須逐年降低總排放量就可以達到減量目標。 碳費制度完全不同,減碳成本受國際情勢、經濟景氣興衰、能源價格變動等影響,總量排放也受上述因素而變動,無法預期徵收碳費對於國家總排放的影響。歐盟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是以總量管制-排放權交易(EU-ETS)與能源稅並行,EU-ETS對象是高耗能產業、發電業等高排放源,而能源稅針對難以管制的住宅私人運具等。 因為能源稅無法預期減碳成果,所以雖然歐盟2030年總目標是比1990年排放減少55%,但EU-ETS的2030年目標設為減61%,為課徵能源稅減量的不確定保留彈性空間。實施總量管制-排放權交易制度,可以透過每年實際減量比率,逐步朝向減量目標;決策者與業者都有明確目標可遵循。 台灣之所以急於推動碳費制度,並非為了淨零碳排目標,而是為了因應歐盟2021年通過的「2030年氣候變遷目標」中,即將實施的「邊境碳稅」制度。因為沒有負擔減碳責任的進口產品價格相對歐盟製造產品低廉,在市場較具競爭優勢,導致歐盟工廠關閉或外移,造成工作機會流失等碳滲漏(carbon leakage)現象;「邊境碳稅」針對未付等量減碳責任產品課徵碳費差額,讓進口產品與歐盟產品有相同的減碳負擔,一方面保護歐盟產業,同時也要求貿易夥伴認真減碳;美國也規畫類似的法案。因為CBAM將於2026年初正式實施,台灣政府與企業才開始認真面對減碳的責任。 《碳費收費辦法》容許減量打折及抵減,業者無法達標也沒罰則 《碳費收費辦法》將於2026年初正式實施,初期只針對溫室效應氣體年排放量在2.5萬公噸以上的業者,共計約500家,年排放總量約1.55億公噸,占全國總排放量54%。《碳費收費辦法》中提供業者多項優惠:容許「高碳洩漏風險產業」提自主減量計畫,其應繳碳費用調整係數打兩折到六折計算;業者可以藉由「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先期抵減專案」等三種專案產生的減量額度抵減一成所需繳碳費的排放量;另外,還可以使用國外碳權抵減所須收費排放量的5%。 碳費費率審議委員會在今年九月初的會議中,建議初期費率落在每公噸300-500元之間,以後每兩年為期分階段調升,並建議2030年後參考國際碳價,提升為每公噸1200元至1800元。工商大老則希望碳費初期訂在每公噸新台幣300元,2035年後再視實際情況調整費率。與宮廟歡歡喜喜地以每公噸新台幣500元購買國外碳權相比較,高碳排的企業老闆在氣候變遷議題上顯得欠缺社會責任。 《碳費收費辦法》中三種減碳專案中最早是2015年前進行的「先期抵減專案」,當時僅依環保署公告或規定相關製程排放強度為依據,當實際製程比公告值低,即可獲得減碳額度;但這些減碳額度的產生缺乏客觀依據,不符國際碳權基本規範。環境部以避免業者抱怨「過去的作為沒有被肯定」為由將「先期抵減專案」產生的碳額度列入可以抵減,限制只能用於碳費徵收的前三年,額度以三折計算。據環境部資料,此項專案目前仍留有6100公噸減碳額度,打三折後仍可以抵被規定繳交碳費者總排放量的一成! 另外兩種讓業者抵減排放的專案分別是「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簡稱「自願減量專案」)與「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簡稱「抵換專案」)兩種。據環境部資料顯示,過去十年間總共通過93件「抵換專案」,產生2437萬公噸減碳額度,「自願減量專案」尚未核發減量額度。環境部以鼓勵國內減量專案之推動為由,容許這兩專案產生之減量額度在使用時可以多抵減兩成的碳排放,也就是1公噸的減碳額度可以用於抵減1.2公噸需繳碳費排放量。容許超額扣抵碳排放量的措施,是實質上鼓勵業者增加排放! 更何況,若企業無法達成所提之自主減量計畫目標,環境署僅追繳應付之碳費,沒有任何罰則。 減碳額度發放過於寬鬆,購買國外碳權存在風險 既存「先期抵減專案」與「抵換專案」產生的減碳額度總計已相當於2005年總排放量的三成,但台灣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不減反略微增加,除了減碳行為遠遠趕不上企業排放的增加外,更可能是因為減碳額度發放過於寬鬆,缺乏實質減碳!現行《碳費收費辦法》仍然依循著過往對企業獎勵多、減免多、懲罰少的態度,台灣的減碳前景並不樂觀。 對申請「自願減量專案」者,環境部提供審定的減量方法供參考,包括發展再生能源或提高能源效率等降低或避免排放的計畫,或是造林、森林碳匯、海洋碳匯等碳移除計畫。發展再生能源或提高能源效率等減碳量有明確依據可循,鮮有爭議。而各類碳移除計畫不斷遭受各方質疑:碳權造假,過度誇大減碳成效,侵害原住民權益與破壞生態等問題。 即便沒有弊端,森林碳匯未必永遠存在。2023年是加拿大近50多年來最熱、最乾旱的一年,學者推估去年五至九月期間,野火燃燒總共排放23.7億公噸CO2,僅次於中國、美國與印度的年排放量,成為全球第四大CO2排放源;雖然這是個非常極端的案例,不過氣候變遷問題持續惡化,過去許多被視為極端的天氣型態已經成為今日的常態,森林一旦被焚毀,過去累積在森林碳匯的大量CO2重新回到大氣。不久的將來,我們不僅不能再依賴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抵消人為的排放,很可能要將森林列為碳排放源。 保護原始林避免被砍伐計畫(REDD+)所產生的碳權也備受質疑,全球最大碳權認證公司Verra提供全球七成五認證的碳權,總碳額度超過10億公噸,其中四成是雨林保育相關計畫。2023年初學者、媒體與環境保護團體合作調查Verra提供碳權的許多計畫案場,發現九成四認證的森林碳權根本不存在:即使有減碳,但實際效果遠比驗證機構主張的量低;部分案場的原住民不時被碳權業者騷擾或甚至強制驅離等。Verra公司事後承認問題的存在,並將於2025年中以前取消現有的REDD+額度。同樣也是經Verra認證的巴西最大REDD+計畫,今年六月負責人與計畫總部遭巴西政府搜索,被控十多年來靠非法掠奪土地,販售沒有發生的REDD+碳權賺取暴利,與偽造文書非法砍伐原始林等罪名。希望北港武德宮購入的巴西亞馬遜森林保育計畫碳權不受前述爭議影響,但凸顯購買國外碳權的可能風險。 回歸排放權交易,才是能夠讓溫室氣體減量的正途 行之多年的森林碳匯仍被發現不少弊端,未經驗證的海洋碳匯與碳移除計畫,在未確認不會危害周遭民眾身家安全與破壞環境生態前,不應貿然核准。實際上,抵減不過是用B地的減碳措施減少的排放量去抵銷A地的排放,兩地排放變化總加為零,總排放量沒有增加,也沒有下降。 台灣的國家溫室效應氣體減量目標是「2050年淨零排放」以2005年為基準,短中期目標分別是2025年減少10%,2030年減少24%。為了應付歐盟CBAM以及未來其他先進國家課徵邊境碳稅所發展的《碳費收費辦法》,在七折八扣後僅能用於抵減現有的排放增量,無助於整體排放量削減。回歸總量管制-排放權交易,才是向國家溫室效應氣體減量目標邁進的正途。 ※媒體投稿:信傳媒【革命前奏曲》徵收碳費無助於減緩氣候變遷】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49534